《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周年 荔湾法院召开座谈会推进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7-03-22 07:00:14 来源: 作者:
(图为座谈会议现场)
去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但现实中,遭遇家暴,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到手,是否真的可以“药到病除”?昨荔湾区法院邀请区妇联、公安、街道、人大代表等共同对反家暴法实施一年的相关情况进行座谈。法官反映,保护令执行细则目前还处于空白阶段;公安则表示,法律虽然规定了应当协助执行,目前却没有可借助的措施。
疑问
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有何难处?
法律这样说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公安机关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协助执行。
法官这么说
有法官表示,目前保护令具体的执行细节,还是一个空白。希望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中,能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能做到及时出警制止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情况通知法院。不过,这些需要进一步明确指引。
警察这么说
吴警官说出了公安机关的困扰,尽管法律授权公安协助执行,但公权力直接介入这类家庭纠纷,民警对当事双方有没有权威性不好说,法律也并未授权民警可采取强制措施,而具体如何配合执行,公安机关目前还没有可借助的措施。
现状
区法院一年仅发出两道保护令
记者获悉,反家暴法实施以来,荔湾区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纠纷4起,其中发出两份保护令,两宗被驳回。发出保护令的,一宗是因妻子孕期不堪丈夫打骂而申请,回访反馈的信息是夫妻双方和好,孕妇正待产;另一宗是因丈夫长期辱骂、跟踪、骚扰而申请,保护令发出后,起到一定作用。两宗被驳回的案件,则主要是因为申请人在遭遇家暴时未保留相关证据。
此外,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附带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的有20起,法官向当事人阐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需另行立案后,因缺乏证据等因素,虽然没有最终立案,但为预防家庭暴力,法官在离婚诉讼中进行了劝导教育。
在这些案件中,肢体冲突占最大比重。被害人首先想到的是找居委会,占12人;其次是找妇联、民政部门,占5人;找公安机关的占4人。还有少数则是找对方所在单位或是选择沉默。有居委会代表称,还曾有家暴男性“受害人”前来“诉苦”,主要表现为冷暴力,比如妻子离家出走,找不到人。
关注
受害方证据意识有待加强
现实中,很多受害人往往口头上说遭受家暴,却并不能举证证明。法官表示,法院在认定家暴时,证据是关键,比如伤情照片、病历、邻居亲属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受理和调查材料,以及居委会、妇联等组织疏导调解情况等。从证据的证明效力上来看,以报警材料和就医记录尤为关键。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家暴具有突发性,被害人很难当场进行录音、录像等措施。留存在国家机关的证据,受害人往往无法自己调取。
参会代表吴警官也表示,有时因案件还在办理中,相关材料直接给当事人,也有一定困难。有时民警接报到场后,双方可能担心违法受处罚,改变主意又不愿意去派出所,造成调查取证难。他补充说,如果受害一方在报警后未保留证据,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到公安机关补开报警回执。
尴尬
监护权并非说剥夺就剥夺
另外,反家暴法对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的这类家暴亮出了“杀手锏”。根据规定,经近亲属或者居委会申请,可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现实情况是,法官不敢轻易为之。
一些家庭中,实施家暴的是相对强势的父亲一方,而男性往往承担着一个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重任,一旦撤销其监护权,孩子该如何生活,另一方监护人对此可能并不满意。还有些家暴事件,往往发生在单亲家庭,如果撤销家长的监护权,孩子谁来管,在社会配套未完善的的情况下,这样的撤销监护权决定很难作出。
案例
家属怕家丑外扬选择隐瞒
来自某居委会的代表谭女士讲述了一宗个案。其所在居委会曾接到一宗家暴线索,在一个单亲家庭中,爸爸和女儿以及爸爸的母亲共同生活,因夫妻矛盾,爸爸将怨气都发泄在了女儿身上,屡屡殴打女儿。奶奶发现孙女伤情后,反映到街道。但当街道家访时,家属拒绝接触,奶奶又产生顾虑,选择隐瞒实际情况。
为此,居委会找来义工对奶奶进行心理辅导和说服工作,奶奶最终才同意说出实情。街道这才找女孩爸爸的工作单位,同时动用社区民警做工作,将问题化解。此后,社工也定期对该个案进行跟踪。
尽管反家暴法规定了社区、学校等机构的报案义务,但因为担心家丑外扬等心理因素,外界往往难以发现家暴,有时即使找到线索也面临当事人的阻力。
期望
反家暴要建多方联动机制
吴警官认为,街道等接到家暴线索,也可以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便于存档、取证。法官则表示,法院在审理执行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街道、妇联、民政等部门的共同支持。法院负责审理、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妇联及街道基层组织负责建立辖区反家庭暴力档案,及时劝解、疏导,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负责紧急庇护、救助、提供法律援助。
(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