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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盐的“盐老板”昨日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发布时间:2019-01-28 09:23:11 来源: 作者:

    

    近日,《广州日报》刊登了一则致歉声明,登报人杨某就其销售劣质食盐的行为向消费者公开致歉。杨某为我院审理的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该则报道为此类案例中首个致歉声明。

    盐老板”深夜送货,定价比正规渠道便宜近半

  2015430日,公安民警在某食杂店进行检查时搜出12包待售的“X盐”牌食用盐,随后在店主之一的李某住处搜出33箱同款食用盐。经检测,该食盐为假冒“X盐”产品,该样品碘含量均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要求。201712月,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在其驾驶车辆上当场缴获无牌散装食用盐若干袋。

据李某等证人述称,该食杂店里的假冒“X盐”牌食用盐是多次从同一人手中购买,他们不知其姓名,只称其为“盐老板”。一般两至三月,他们会拨打“盐老板”电话叫其送货。“盐老板”因害怕被查,通常会在晚上或凌晨将货送至李某住处。普通食用盐的进货价一箱为62元左右,从“盐老板”处购得的普通食用盐价格一箱为35元。杂货店一般每包零售卖1.8元。

“盐老板”落网被诉,全市首例刑事附带公益民事诉讼依法宣判

 

       2018423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杨某提起公诉,并同时以杨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对杨某判处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及登报赔礼道歉。

       法庭上,“盐老板”杨某承认其曾使用过李某所述的送货电话号码,但辩称不认识该食杂店店主,辩称其只是用面包车帮别人运输、运货,没有向该食杂店销售假冒食盐。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辩称其只是帮别人运货,没有销售食盐,经查,有证人证言及辩认笔录、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电话号码机主资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杨某向食杂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盐的事实。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杨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需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要求杨某赔礼道歉的请求有理,应予支持。法院遂于20181031日作出判决,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杨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655元,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宣判后,杨某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并于201916日通过报纸刊登了道歉声明。

 

 

 

       为妥善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2018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统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

       2018年以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审结3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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