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护工出售死亡患者个人信息获利10万余元,如此“薅羊毛”可真“刑”!
发布时间:2023-09-08 09:21:12 来源: 作者:
医院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做到敬佑生命,对患者实施规范救治,还需要尽到保护患者个人信息的义务。但有些唯利是图的人,他们不顾医护职业操守,不管病患身心健康,利用在医院工作之便,擅自出售病人信息非法获利。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两名医院护工利用工作便利出售死亡患者个人信息获利10万余元,最终被依法判刑。
【基本案情】
易某和唐某是广州某医院护工,两人利用工作便利,在跟随医院救护车急救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将包括急救病人及丧者家属的居住住址、联系方式等公民个人信息,分别按照每条1000元、20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某殡葬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劳某(另案处理)。经统计,2019年9月至2022年3月,易某因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获利87000元,而唐某则在短短4个月内便收取劳某合作费5000元、信息费20000元,违法获利合计25000元。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易某和唐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考虑到易某、唐某分别主动全额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易某、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缓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赵丹
本案系因非法出售涉及死者的个人信息引发的刑事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死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为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并未对自然人处于生存或死亡状态作出限制。实践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并不以相关自然人的生存状态为判断依据,即使自然人已经死亡,其个人信息依然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以非法获取、出售、提供等手段实施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均为死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死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同样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死者的个人信息达到法定程度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并非被出售个人信息的死亡患者的近亲属,故其不具有处理死者个人信息的主体资格;其出售信息是为非法牟利,并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故其动机、目的不合法;其对信息的处理形式为非法出售,故其手段不合法。同时,两被告人出售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分别达到五千元以上和五万元以上,均已达到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故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视程度和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群众也应谨慎对待他人个人信息,不能随意使用或者泄漏,更加不能用以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