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签完合同后称公章不是公司的,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9-18 09:49:25 来源: 作者: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订立合同是重要的一环,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达成合意,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在被告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后,被告公司称签约人不是自己的员工,签章也不是本公司的公章。此时,被告公司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王女士在广州居住多年,户口一直在外地。因其想落户广州,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叶某,叶某自称有能力帮助王女士办理入户事宜,只需缴纳9万元就能落户广州。王女士心动不已。
在叶某的带领下,双方一同进入广州某教育投资公司的办公场所,并在该办公场所内签订《职称入户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协助王女士通过高级职称证书考试并办理入户事宜,公司收取服务费90000元,王女士应在签订服务协议当天支付总服务费的50%,拿到广州市入户指标卡后支付剩余尾款50%。上述协议甲方盖章处盖有该教育投资公司的印章。
王女士依约向叶某转账支付入户服务的首款45000元,叶某向其出具收据。该收据收款单位盖章处盖有教育投资公司印章。后叶某告知王女士因故无法为其办理落户事宜,王女士要求退款,但叶某仅退回款项700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王女士将该教育投资公司及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返还服务费380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某教育投资公司辩称:叶某不是该公司员工,其仅是用公司场地与王女士洽谈,是叶某自己刻的公章,与其无关。一审中,教育投资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印章真伪进行鉴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教育投资公司、叶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女士退还款项38000元及利息。某教育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金额较大的合同时,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并注意核实确认对方的主体资格,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证件,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