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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偷骑电动车撞伤他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10-11 09:46:05 来源: 作者:

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节能等特点,成为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现实中,不少未够年龄的“熊孩子”或出于好奇,或为图方便,甚至为了炫酷等,也会骑着电动自行车上路。由于他们心智不成熟,安全意识淡薄等,他们在成为城市交通参与者的同时,也成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人对己都极易造成伤害。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赔偿责任跑不了!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某日,13岁的小轩趁父母不注意,偷拿到家里电动自行车钥匙,然后骑着车载着3岁的弟弟在家附近公园内道路上玩起了“飙车”。不出意料,没过多久,就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周大爷发生碰撞,导致驾驶人周大爷及其5岁的孙子小小周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此次事故小轩负主要责任,周大爷负次要责任。
 
小小周受伤后被送院治疗,医生诊断其上唇牙龈处撕裂、下唇伤口裂开深2厘米,需缝针治疗,半年后复查牙龈状况。在事故发生当天,小轩父母为小小周垫付了当天所产生的医药费1517.7元。因两家人就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小周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小周的名义将小轩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药费、父母误工费、幼儿学费及兴趣班费用、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小轩及其父母向小小周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600元。
 
以上费用已当庭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陈金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交警认定,小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考虑到两位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一判了之可能会对其心理产生负面影响,也可能进一步加深双方家庭的矛盾,故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前述解决方案。
 
法官提醒,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短途出行的便利交通工具,颇受人们喜爱,但不文明骑行行为却给大家的出行带来极大隐患。电动自行车车速快,未成年人的应急反应能力较差、骑行操作熟练程度低,未成年人若擅自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更易发生意外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骑行时要佩戴好头盔等安全防护装备,并在对应车道内行驶。因此,未成年人出行时,应选择安全、与自身年龄段相匹配的交通工具。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加强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履行好监护责任:一是不要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二是要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提醒孩子们在道路通行时既要保护好自己,也要保护好他人;三是家长在使用完电动自行车或临时停车时,一定不要随意将车钥匙插在电动自行车上,以防止孩子误开造成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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