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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地下钱庄”交易外汇,判刑!

发布时间:2023-11-14 19:17:52 来源: 作者:

“地下钱庄”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影响国家金融管理和宏观经济运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同时,“地下钱庄”也是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主要通道,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黑恶势力转移赃款的“帮凶”。人民法院对“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等犯罪予以严厉打击遏制,有力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
 
【基本案情】
 
马某本是一名生意人,经常往来于广州各大专业批发市场之间,其在工作中发现,外国客户到批发市场进行采购时大多会被要求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但一些客户没有带够人民币现金,又觉得前往银行兑换费时费力。
 
马某嗅到“商机”,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某批发市场开起了“地下钱庄”。马某在批发市场内积极招揽需要兑换外币的人,采购方和供应方都成为其“客户”。在商户要求外国客户必须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但外国客户没有足够的人民币时,市场内的商户会将外国客户介绍到马某的“地下钱庄”,外国客户在“地下钱庄”中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后,再向商户支付货款;另外,一些外国客户来到批发市场采购时,有部分商户直接收取外国客户支付的外币,然后找到马某非法经营的“地下钱庄”兑换成人民币。
 
2022年9月,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经扩线排查,发现马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情况,资金进出频繁,且都是快进快出,于是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马某迫于压力,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
 
2023年3月,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马某退出违法所得十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银行转账等方式非法进行外币兑换人民币的结汇活动,违反国家规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后法院判决: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李国文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开设“地下钱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是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在买卖外汇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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