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应该谁来还?
发布时间:2024-12-31 16:37:53 来源: 作者:
在移动支付便捷的当下,熟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多依赖微信、电话等非正式渠道进行。当交易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付款和沟通均通过网络完成时,一旦发生纠纷,欠款方常以自己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由进行抗辩,在此情形下,卖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清偿货款及支付利息。
基本案情
冯先生是森某园林公司的股东及监事,除此之外,他还在公司担任工程总监一职,主要负责所有工程的统筹和苗木的采购。期间,冯先生介绍黄先生向森某园林公司供应苗木,因森某园林公司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应发票,而黄先生属于个体经营,无法提供发票,于是,冯先生便找到水某花木场,由水某花木场跟森某园林公司签订合同,负责提供相应发票,黄先生负责供货。
冯先生和黄先生之间虽存在多年交易往来,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冯先生一直通过电话或微信向黄先生下单,黄先生备好货后,将苗木送至森某园林公司指定工地。工作人员签收苗木后,将签收单交给水某花木场,再由水某花木场与森某园林公司进行对账结算。水某花木场收钱之后再由冯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黄先生。
2021年开始,森某园林公司开始走破产程序,确认欠水某花木场200多万。由于森某园林公司破产,故由冯先生与黄先生对账结算,双方结算确认冯先生欠苗款共67万元。冯先生承诺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转让给黄先生抵债,但却一直未履行。黄先生认为,冯先生接受货物后,就应当及时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冯先生拖欠货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给黄先生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黄先生在多次与冯先生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冯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他清偿货款及支付利息。
庭审现场,冯先生认为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黄先生的诉请属于冯先生任职于森某园林公司期间所购买的花苗所产生的欠款,所以该货款应由公司承担,与冯先生无关。双方争论不止,各不让步。
法院判决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冯先生于向黄先生清偿货款67万元及支付利息。
一审宣判后,冯先生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谢波
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点,一是冯先生向黄先生购买苗木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二是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否能确定双方存在买卖苗木的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一,冯先生所称其行为是代表公司行使的职务行为,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黄先生与公司存在交易往来或者该公司有授权冯先生向黄先生购买货物的情况;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冯先生也没有向黄先生明确表示过其只是职务行为,也没有表示过其是代表公司向黄先生购买苗木并进行结算的情况。虽然其曾经在微信上向黄先生发过“催款事宜联系函”和“债权审查意见”,但也不足以证明冯先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从双方结算情况看,黄先生也从没有收过公司的货款。因此,冯先生关于职务行为的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二,双方的交易情况是冯先生每次都是通过电话或微信向黄先生下单,要求黄先生将货物运到冯先生指定的工地,结算对账也是黄先生、冯先生双方进行,并通过私人账户付款。而2021年11月,双方经对账明确了冯先生拖欠黄先生苗款的事实,这份对账单有黄先生、冯先生双方亲笔签名确认,足以证明本案黄先生、冯先生存在买卖苗木的关系,买方是冯先生,卖方是黄先生。双方在进行买卖的交易过程中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可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法官提醒,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规避风险,可采取签订书面合同、保留或固定交易凭证的方式保障权益。在一些复杂关系的买卖交易过程中,经手人或代理人不要随便以个人名义去与别人对账或承诺还款,以免陷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