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料”变“危料”?法院:假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5-03-13 16:33:38 来源: 作者:
缅甸翡翠和危地马拉翡翠,俗称“缅料”和“危料”。两者虽然外表看起来相似,但因“危料”产量大、价格低,其市场价值与紧俏的“缅料”相比要低得多。在翡翠买卖中,“以危充缅”的事件时有发生,令买家苦不堪言。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翡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卖家“假一赔三”。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张小姐在某网购平台上搜索“缅甸翡翠”,找到了卖家陈先生,双方互相添加了微信。张小姐看到陈先生的微信名为“缅甸高端翡翠(招代理)”,翻查朋友圈看到陈先生以缅甸翡翠宣传其售卖的商品,觉得陈先生的货源品质有保障,于是主动与其沟通起买卖翡翠的事情来。
张小姐:是不是我想要什么跟你说,你就帮我找料子做呀?
陈先生:对的,您想做什么,可以发题材过来,按您要求做。
随后,张小姐发送了一张其他商家的吊坠胸针图片给陈先生参考,图片上的文字写着“设计款双色葫芦吊坠胸针 缅甸翡翠12000元”。
张小姐:我想做这个,你看看需要多少钱?
陈先生:按这个款式做,一个绿的,一个紫的,给您代理价28800元,够意思了吧?
张小姐:贵了点,能还价吗?
陈先生:看您也是诚心爱翡翠的人,您给个价,能漏都漏给您。
张小姐:15000元做得了吗?图片里别人家也就12000元。
陈先生:图片里的吊坠胸针品质不咋滴,我们料子品质比这个好,别家同样料子要卖到30000元,15000元的价格确实低了。
张小姐:你是源头成本可以控制的嘛,我也加了3000元,很有诚意的。
陈先生:一般来说,这个价格是不可能,就当交个朋友吧,就这样确定咯!以后记得帮我推荐一下身边朋友哦!
谈妥后,张小姐依约向陈先生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货款15000元。两周后,陈先生通过快递向张小姐交付了吊坠胸针。收货后,张小姐觉得吊坠胸针的用料并非先前要求的“缅甸翡翠”,而是“危地马拉翡翠”,两种翡翠的市场价格天壤之别,于是立刻通过微信联系陈先生。
张小姐:老板,我那么相信你,你居然骗我?不懂行的人都看得出来你这块这是“危料”啊!
陈先生:这么漂亮还不满意?这是危料高货!
张小姐:我肯定是要“缅料”啊!图片那家店12000元的“缅料”我都没买,怎么会多给3000元买你的“危料”呢?
陈先生:美女,满绿的缅料最少也得要大几万元。
张小姐:你要是卖“危料”一定要说清楚,要经过我同意才行。现在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挂羊头卖狗肉,不是骗是什么呢?
张小姐强烈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陈先生“假一赔三”,双方争执不下,张小姐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向张小姐退还货款15000元并赔偿45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陈祠平
本案中,陈先生的微信名为“缅甸高端翡翠(招代理)”及其微信朋友圈的图片,足以使张小姐认为陈先生经营的是缅甸翡翠。其次,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在订立案涉合同前陈先生承诺按照张小姐的要求定制商品,且在张小姐向陈先生发送图片明确要定制的商品款式为“双色葫芦吊坠胸针、缅甸翡翠”后,陈先生在明知张小姐购买的是缅甸翡翠的情况下却向张小姐交付了危地马拉翡翠。再次,陈先生作为翡翠行业的经营者,其相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更为了解行业内的风险,理应有依据、审慎地就案涉翡翠商品的产地、价格等特性向张小姐进行介绍,但纵观微信聊天记录陈先生并未向张小姐作出任何释明或提醒,亦未对张小姐要求定制缅甸翡翠提出异议,故陈先生的行为使得张小姐对案涉商品的材质形成错误认识进而下单购买,构成对张小姐的欺诈。据此判决陈先生向张小姐退还货款15000元并赔偿45000元。
法官提醒,网络购物现已成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消费方式,与之相关的网络购物欺诈等乱象丛生,从而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突出。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应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外,还可以主张商家三倍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