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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鹦鹉引发的买卖纠纷

发布时间:2025-03-13 16:35:15 来源: 作者:

鹦鹉因其灵动身姿、活泼个性、能说会道,成为广大养宠人士的心头好,但大家很难想到,鹦鹉还跟一种传染病相关,那就是鹦鹉热。鹦鹉热是一种由鹦鹉热衣原体引起的传染病,其衣原体存在于感染禽类的鼻腔和眼分泌物、排泄物、组织和羽毛中,人们通过吸入气溶胶和直接接触感染的禽类而感染。鹦鹉热的典型症状有突发高烧、畏寒、头疼干咳等,严重时还可在短时间内出现呼吸衰竭甚至休克。近日,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永庆坊法庭审理的一起因“鹦鹉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经过法院调解,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圆满化解。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陈先生在宠物店购买了一只鹦鹉,双方就购买鹦鹉的品种、价款等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未签订书面购买合同的情况下,宠物店将鹦鹉交付给了陈先生。饲养一周后,鹦鹉出现了打喷嚏等感冒症状,由于缺乏饲养经验,陈先生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向宠物店老板求助,然而,在宠物店老板的指导下,鹦鹉的感冒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愈发严重,并且在照顾鹦鹉期间,陈先生也突然发烧,自行服药后病痛没有减轻,只好来到医院就诊。起初,医生按照流行感冒对陈先生进行治疗,但是陈先生的病症越来越严重,CT拍摄发现其肺部已严重感染便办理了住院,住院医生经检查后诊断陈先生的病因为“鹦鹉热衣原体肺炎”及其带来的一系列并发症。

陈先生康复出院后立即将饲养的鹦鹉送检,经检测陈先生购买的鹦鹉属于带菌动物。随后,陈先生与宠物店反馈因其鹦鹉带菌导致发病,要求宠物店老板退还购买该鹦鹉的金额2360元、支付鹦鹉病毒的检测费用236元、陈先生的治疗费用11345.48元及至住院期间的误工费2500元。而宠物店老板觉得整体费用过高,且陈先生可能是自身体质差而得病,陈先生则认为宠物店在明知或应知鹦鹉存在健康问题的情况下销售鹦鹉,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双方因赔付金额争执不下,最终,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宠物店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宠物店向陈先生支付款项7200元。


法官说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张灵芝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人对于宠物的需要日益增加,不少人去宠物店购买宠物。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应当规范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案中,陈先生与宠物店未订立书面合同,陈先生向宠物店付了款,宠物店将鹦鹉交付给了陈先生,双方达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宠物店将鹦鹉交付给陈先生一周后,鹦鹉出现打喷嚏等感冒症状,又过了一周,陈先生自己患上感冒发烧,前往医院就诊,检测出是感染了鹦鹉热衣原体,并在医院治疗产生了费用一万一千元左右。陈先生要求宠物店退还购买鹦鹉的价款,并支付检测费以及陈先生的住院治疗费、误工费等。结合鹦鹉的购买时间、陈先生发病时间、检测出的病原体品种,以及鹦鹉后期被疾控中心检测到有病毒并强制处理完毕、宠物店售卖前并未向陈先生提供鹦鹉的相关健康证明等因素,陈先生的患病就医损失确与宠物店售卖的鹦鹉有关。但考虑到陈先生发病除了鹦鹉的因素,也可能有自身免疫、照顾鹦鹉不当的原因,法院从以上的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由宠物店向陈先生退还鹦鹉购买价款以及陈先生治疗费用一半款项的一致意见。

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为商家,经营、销售动物应当有检疫证明。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家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一定时期内的售后保障服务,例如七天内售出宠物有健康问题可以退换等。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当主动询问商家宠物是否有健康证,或者经过相关的检测证明,同时询问商家是否有售后保障服务。如果商家未能提供健康的宠物售卖给消费者,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款、退换等。如果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有欺诈行为,除了需要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需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买家增加赔偿相当于购买价款三倍的损失等。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款;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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