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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用工

发布时间:2025-05-12 15:43:37 来源: 作者: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试图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等方式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以逃避法定义务。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依法认定用人单位以“投资协议”掩盖劳动关系的违法行为,判决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7.75万元。

基本案情

徐女士自致某公司成立之日便就职于该公司,主要负责装饰画制作及设计。工作期间,徐女士与致某公司共签订4份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补贴津贴、全勤补贴、餐补、加班费等。2020年7月20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约,而是于2020年7月27日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徐女士出资1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投入致某公司,不占有公司股份,每月领取固定工资5000元及分红,正常享受社保待遇,无加班费。

2023年9月1日起,致某公司一直未向徐女士支付工资,由于致某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徐女士生活困难,迫于无奈,2024年3月15日,徐女士向致某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徐女士就被致某公司移出工作群。

徐女士认为致某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致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致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徐女士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的工资325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0元。

致某公司不服裁决,遂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徐女士与致某公司自2020年7月20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致某公司无需向徐女士支付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徐女士与致某公司在2015年6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致某公司向徐女士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的工资325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0元。

一审宣判后,致某公司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林凯琳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与劳动者签订“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等合同,以规避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明确厘清劳动关系与投资关系的法律特征,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十分必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的基本特征。而投资关系是指投资人向公司出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收益来源于公司盈利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本案中,徐女士签订投资协议后,仍受公司的管理,工作内容仍然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安排,工作内容为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徐女士每月从公司获得固定报酬,其与公司的关系未发生实质变化,双方之间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谨防用人单位设置“合伙人”陷阱,用以隐藏劳动者身份进而规避相应法律责任。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也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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