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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吃鸡”别大意,“免费皮肤”可能是“付费陷阱”!

发布时间:2026-02-25 15:19:43 来源: 作者:

    寒假来临,学生们暂别校园,有了更多时间在网络上漫游,然而,个别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段“黄金时间”,将诈骗的黑手伸向网络中缺乏防范意识的未成年人。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针对网络游戏未成年玩家的网络盗窃案,三名被告人以赠送游戏皮肤为饵,远程操控多名儿童操作家长手机,获取信息进而盗取钱款,最终被判处刑罚,为寒假网络安全敲响一记警钟。法院提醒,欢乐过寒假,防骗“不放假”。
 
 
    基本案情

    2024年至2025年2月,被告人曹某伙同李某、谭某等人,以“和平某某”网络游戏中的未成年玩家为作案目标,分工协作实施盗窃。李某、谭某冒充游戏主播,以“免费送游戏皮肤”为饵,诱骗玩家发红包“解锁皮肤”或打开手机屏幕共享,若玩家产生迟疑,谭某则冒充警察,通过视频方式出示仿冒证件、警用装备,对玩家形成精神控制,迫使其开启家人手机屏幕共享,套取家长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及密码等信息。曹某在获取上述信息后,通过指使未成年玩家直接发送微信红包,或通过绑定亲属卡、获取相关信息后实施盗刷等方式窃取财物。该团伙先后作案六起,盗取钱财约13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曹某、李某、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责令退赔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荔湾法院刑庭 李国文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秘密窃取”作为盗窃行为的核心特征。本案三名被告人通过欺骗手段接触未成年人,进而指使未成年人发送红包、绑定亲属卡或获取支付账户、银行卡信息,实施远程盗刷,上述非法转移钱款的行为,均系在被害人(家长)不知情、未许可的情况下完成,符合“秘密窃取”的本质特征,依法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纵览本案,犯罪作案手法并不复杂,被告人以“免费皮肤”吸引注意,以“冒充警察”形成心理震慑,再引导转账或通过“屏幕共享”窃取信息。未成年人之所以成为目标,就是因其社会经验尚浅,对网络交易风险缺乏识别能力。三名被告人已形成固定的作案模式——从筛选目标、话术诱导、心理强制,到技术窃密、洗钱分赃,各环节衔接紧密、人员各司其职。这不是偶发个案,而是可复制、可迭代的犯罪链条,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法官提醒,春节假期是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高峰时段,也是网络盗窃和网络诈骗易发期。守护孩子家长的“网络钱包”,需要平台、家庭、司法协同发力。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指责,为未成年人使用的电子设备开启青少年模式、关闭免密支付,告知孩子“屏幕共享等于将手机交给他人”“亲属卡等同于向他人开放支付权限”;未成年人应警惕陌生网友的“糖衣炮弹”,不轻信、不盲从,避免因一时好奇泄露个人信息、造成财产损失,遇到可疑情况第一时间寻求父母帮助;平台应对诱导跳转、索要支付信息等异常言语行为加强监测拦截,从源头阻断犯罪链条。

   新春将至,荔湾法院通过公正审判、案例释法明晰网络空间行为边界,以法治之光点亮清朗假期,为孩子们撑起网络晴空,让孩子们的压岁钱多一分安全,让万家灯火多一份安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撰稿:任颖、肖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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