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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集体一份子!”

发布时间:2026-03-23 15:17:58 来源: 作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既关乎成员身份认同,又关乎是否享有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权利。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支持了原告要求确认社员身份、享受社员待遇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小晨(化名)是一名“05”后女生,她的父母均为某经济联合社、某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小晨出生后,父母没有将她的户口落户到父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而是落户到外地,但她一直跟随父母居住。小晨10岁时,父母将她的户口迁回到父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外地户口随之注销。
 
待小晨满16岁后,父母代表她多次向经济联合社申请,希望确认小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分红待遇,但始终未获同意。
2025年5月,小晨将某经济联合社、某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社员资格、享受相应待遇,并补发自年满16周岁以来的分红。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小晨具有某经济联合社、某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自起诉之日起享有与其他社员同等的村、社一切福利和待遇。
各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荔湾法院家事少年庭 陈俊薇法官)
2025年5月1日,我国首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为保障集体成员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治理、全面振兴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提供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坚实的法治保障。该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成员的权利义务和成员确认规则,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第十一条从“户籍条件”“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生活保障”三个方面,对成员条件和范围作了界定,明确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争议解决程序方面,明确当事人如对身份确认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农业农村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为当事人维权搭建了清晰的纠纷解决“路线图”,提供了明确指引。
本案中,小晨父母均为某经济联合社、某经济合作社社员,小晨虽在10岁前落户在外地,但现已落户在两集体经济组织所辖范围,并长期在此生活、学习,与两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了稳定的生活联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应当确认为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赋予司法机关对成员身份争议的裁判权,当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并诉至法院时,法院可依法确认。
 
 
 
法官提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应以“户籍登记及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为核心标准。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治理,建议各集体经济组织对照新法规定对内部章程中的成员身份认定规则进行审查完善,从源头上规范治理、预防纠纷。如发生相关争议,可通过行政调解或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撰稿:陈俊薇、任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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