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款”还是“借款”?法院这样认定
发布时间:2026-04-30 18:05:45 来源: 作者: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往来中,垫付款与借款因都涉及资金转移,常常被混为一谈。不少人认为,只要替别人付了钱,就等于借钱给对方,一旦对方不还,就可以“借钱不还”为由起诉。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有区别。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无人机表演服务垫付款纠纷,对“垫付款”与“借款”的区别作出了清晰界定,依法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基本案情
小陈和小刘为某汽车公司员工,负责区域市场营销工作,朋某公司为该汽车公司的授权经销商。朋某公司受该汽车公司委托,与某广告公司签订无人机编队飞行表演服务合同,约定某广告公司在某处进行无人机表演,服务费17万元。随后,小陈、小刘分别向朋某公司转账8.5万元,合计17万元,转账附言注明“某无人机表演项目款项”。表演结束后,某汽车公司向朋某公司支付了无人机表演费。其后,朋某公司分两次向两人各返还4万元,剩余9万元一直未返还。
小陈、小刘多次向朋某公司催收无果,遂以民间借货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朋某公司退还剩余“借款”9万元并计付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陈、小刘主张,他们转账给朋某公司的款项,是无人机表演项目的垫付款,既然无人机表演项目已完成且汽车公司已将服务费转给朋某公司,朋某公司就应将他们的垫付款原路退回给他们。在诉讼中,小陈和小刘明确将双方法律关系从民间借贷变更为垫付关系,要求朋某公司返还剩余垫付款9万元,并自汽车公司付款给朋某公司之次日起,计付逾期退还款项的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朋某公司向小陈、小刘归还剩余款项9万元及相应利息。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戴峰奋法官)
垫付款与借款虽然都涉及资金转移,但法律性质不同,其核心区别在于款项支付的初衷:垫付款是“帮人付”,通常发生在具体业务中,是一方先行支付了本应由另一方承担的费用;借款则是基于双方的借贷合意,一方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方,由对方自由支配,这种支付不需要依附于具体交易,但通常会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
本案中,法院从交易背景、款项用途、转账备注等多角度审查,认定17万元是小陈、小刘为无人机表演项目垫付的服务费,是代朋某公司应该支付的款项,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双方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应认定为垫付关系。其次,虽然垫付款在双方合意的期间或合理期间里可不计利息,但并非一直不计利息。本案中,朋某公司在表演结束且收到汽车公司另行支付的服务费后,返还垫付款的条件已成就,但朋某公司仍未及时向小陈、小刘归还全部垫付款,故除应向小陈、小刘归还未退款项外,还应计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醒,“借款”或“垫付款”虽然都应“欠款还款”,但属于不同的法律性质,在对方不归还款项时,计付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标准可能会有不同。为避免发生争议,广大群众和市场主体在日常资金往来尤其是转账时,应注明款项用途,如“借款”或“垫付某某款项”;如涉及合作业务,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注意妥善保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合同等相关凭证。
(撰稿:戴峰奋、任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