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加盟费想反悔,钱还能退吗?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5-07 16:23:00 来源: 作者:
想开一家餐饮加盟店,交钱没几天又后悔了,这钱还能退回来吗?现实中,不少加盟商签约后经过深入了解或重新评估,发现实际经营压力超出预期,这时想退出,法律有没有给加盟商留一个“后悔期”?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认定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因合同未约定而丧失,化解了加盟商因信息不对称而陷入长期合同约束的困境,促进了特许经营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小肖与广州早某餐饮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合作附加协议》,约定早某餐饮公司将其“早某”品牌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许可小肖使用,小肖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9800元、品牌保证金10000元、货款押金10000元,共计29800元。合同签订当日,小肖全额支付了上述款项。
合同签订次日,早某餐饮公司工作人员开始为小肖提供店铺选址、市场考察等协助和指导,七天后,小肖以未找到合适铺位为由,向早某餐饮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款项。双方就解约及退款事宜协商未果,小肖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早某餐饮公司返还29800元。
法庭上,早某餐饮公司辩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选址、咨询等服务,小肖单方解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根据《合作附加协议》约定,商标使用许可费9800元需从小肖实际开业经营后分12个月返还,现因小肖单方解约导致未能开业,返还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不同意退款。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早某餐饮公司退还小肖24800元。
早某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荔湾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陈隽)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约定,加盟商在签约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即为法律赋予加盟商的“冷静期”。
加盟投资通常涉及商标使用许可费、保证金等前期款项,加盟方对品牌方的经营状况、市场风险等信息掌握相对有限,法律设置“冷静期”的目的,在于给予加盟方签约后重新审视投资决策的时间,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考虑不周而仓促签约。
本案中,早某餐饮公司作为特许人,未在合同中载明上述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小肖因此丧失了单方解除权。该权利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因合同未约定而丧失。小肖在签约后第七天提出解除合同,时间间隔较短,可以认定为合理期限。且其尚未实际开店经营,未使用品牌方的商标,也未从品牌方进货,即未实际利用特许经营资源。因此,小肖行使单方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费用返还问题,法院在保护加盟方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亦兼顾品牌方的合理成本。本案中,早某餐饮公司已为小肖提供了店铺选址、市场考察等前期服务,产生了一定的实际投入。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扣减相应费用,最终判决早某餐饮公司退还小肖24800元。该处理方式既依法保护了加盟方的“冷静期”解除权,也对品牌方已提供的服务给予了合理补偿,体现了对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
法官提醒,加盟创业者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品牌方的经营资质、市场信誉及自身经营能力,切勿因招商宣传而仓促决定。签约后如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退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品牌方提出解约,并避免实际使用品牌方的商标、商号、货源等经营资源。
对于品牌方而言,应当依法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载明加盟商的单方解除权条款,明确约定“冷静期”的具体时长。这既有助于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也有利于树立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的品牌形象。
(撰稿:任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