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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改装成“偷拍神器”用于赌博作弊,四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6-06-25 15:06:19 来源: 作者:

 

窃听、偷拍器材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物品。普通手机只要加装隐蔽摄像头并配上特定软件,就能变成具备偷拍功能的设备。非法生产、销售此类器材,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更威胁公民个人隐私与生活安宁。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件,四名被告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至2025年8月,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广州荔湾区某处住宅作为改装窝点,雇佣李某康等人将旧手机改装成偷拍器材。其中,陈某负责提供专用摄像头、电池等配件及配套软件,李某康负责组装加工。改装完成后的手机,交由林某、李某伟等人对外销售。
2025年8月底,公安机关将正在交接设备的李某康、林某、李某伟等人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窃照设备成品、半成品及配件一批。经鉴定,上述设备均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李某康、林某、李某伟等一年二个月至九个月至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荔湾区人民法院刑庭 钟健涛法官)
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非法生产销售,是偷拍盗摄黑灰产业的源头环节。不法分子购买这些器材后,将其用于偷拍他人隐私、录制不雅视频,进而实施敲诈勒索;或将其伪装成赌博工具,用于诈赌作弊。我国法律对这类器材实行严格管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
本案中,陈某某等人分工明确,形成了从配件采购、组装加工到对外销售的完整产销链条。仅现场查获的成品就达1500余台,另有大量半成品和配件,可见该团伙并非偶发行为,而是职业化的非法经营活动。这批器材原本准备提供给从事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使用,一旦流入社会,极有可能衍生出参与人员众多、被害范围广泛、涉案金额巨大的次生犯罪。上述行为反映出该团伙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林某某、李某某等人已着手交接窃照器材、准备对外销售,只因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而未能实际售出,故构成犯罪未遂。
法官提醒,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经营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无论自行改装还是售卖牟利,均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酒店、试衣间、公共卫生间等场所警惕偷拍盗摄风险,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撰稿:任颖、钟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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