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荔湾区人民法院院长信箱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返回主页

新闻宣传首页 > > 新闻中心 > 新闻宣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25 16:35:03 来源: 作者:

 

为充分发挥的案例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更好贯彻实施民法典,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以侵权责任纠纷为主题,涵盖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社交聚餐饮酒风险、体育运动自甘风险、饲养动物侵权、物件脱落坠落、自然灾害致损等社会民生高频领域,覆盖群众日常众多生活场景。相关案件裁判始终坚持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结合过错推定、自甘风险等法律规则,依法界定自然人、经营者等各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边界与法律责任,明晰不同侵权场景下的责任划分标准。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一方面促进统一同类纠纷裁判尺度,为司法实践处理同类民事侵权案件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规范自身日常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理性合法化解矛盾纠纷,同时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公共场所管理者压实主体责任,助力构建权责明晰、和谐稳定、公平有序的法治化社会治理新格局。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在人身、财产权益保护新需求,筑牢民生权益司法保护防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目 录
案例一:聚餐喝酒意外身亡,已尽合理义务的同饮者无需担责——武某等与关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二:自愿参加球场竞技意外受伤,无重大过失参加者无需担责——张某与梁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三:地面铁钉绊倒行人,停车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彭某与某停车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路人挑逗引发宠物犬打斗致伤,有过错各方均应承担责任——刘某与叶某、邱某、区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抢座引发肢体冲突,侵权人应依法担责——李某与郑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六: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催缴通知泄露个人信息,构成侵犯隐私权——秦某与被告某物业公司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七:台风过境造成财产受损,物业公司不必然因“不可抗力”免责——某广告公司与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八:窗户掉落致车辆损害,具有管理维护义务的承租人、次承租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王某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顾客失手摔断集市摊位手镯,未尽谨慎义务的摊主也应承担部分责任——高某与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一
聚餐喝酒意外身亡,已尽合理义务的同饮者无需担责
——武某等与关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段某退休后经同事邀请参加聚餐,该聚餐报名方式为微信群接龙,费用为AA制,共有30余人参加。骆某受工友委托组织该次聚餐。关某、刘某、黄某与段某同桌吃饭。段某参加聚餐期间有喝酒,在聚餐尾声突发身体不适倒地,骆某等工友立即上前将其扶起、照看,并拨打急救电话将段某送往医院,段某于送医当日去世,死亡原因为心脏呼吸骤停、急性心肌梗死。武某等作为段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提起诉讼,认为关某、刘某、黄某、骆某未尽注意和关心义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关某、刘某、黄某、骆某辩称不存在劝酒行为,对段某已尽提醒照顾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从事发前后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段某在就餐期间与工友正常交流,摔倒前未传达出或表达出身体存在异样或需要帮助的信息,期间未见关某等人有恶意敬酒或劝酒的行为。段某在摔倒后,被在场的骆某等工友扶起、照看,并在短时间内被工友通知的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足见在场人员已尽到较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与协助救助义务。段某在事发前患有高血压并持续服药,其聚餐时自愿饮酒且控制不当,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最大注意义务。因此,对武某等人主张赔偿相关费用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群体性聚餐饮酒引发的生命权侵权纠纷,法院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划定同饮人员的责任边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结合自身健康状况理性饮酒,自主承担饮酒带来的相关风险,对自身生命健康负有首要保障义务。聚餐组织者与同桌参与者仅负有适度提醒、善意关照、紧急救助的有限义务,而非无限监护责任。本案中组织者、同饮者无强行劝酒、恶意灌酒等过错行为,事发后第一时间开展救助,已全面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厘清了同饮致人损害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既防止无限扩大聚餐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也警示公众文明适度饮酒、理性参与社交聚餐,对涵养文明社交风气、明晰社交自由与风险责任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二
自愿参加球场竞技意外受伤,无重大过失参加者无需担责
——张某与梁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梁某因打篮球认识,两人均加入一球友群,每周四晚可约在案涉场地打球,如当周想参加打球,可提前在该球友群接龙表示参加。事发当晚,双方在案涉场地打篮球,张某投篮落地后,踩到梁某的脚导致未站稳,随即向后摔倒导致受伤。张某起诉要求梁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十多万元。梁某认为张某的情况应适用自甘风险的原则,相关损失不应由其赔偿。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篮球运动系一项具有高强度、对抗性、集体性、风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需要参加者有进攻和防守的转换,有快速奔跑、敏捷反应与力量抗衡的运动表现,相应地参加者也有一定的受伤风险。张某作为多年参与篮球运动的爱好者,应对参与该项运动的风险有充足的认识和心理预期,对可能受伤的情况有一定预见,其自愿参加,构成自甘风险。从事发时监控视频来看,张某在投篮跳起落地时踩到梁某的脚未站稳以致摔倒受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存在导致其受伤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驳回张某要求赔偿的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审理体育竞技损害纠纷的典型案例。篮球运动具备高强度对抗性与风险性,参与者在自愿参与该项运动时,理应知悉冲撞、摔倒、肢体接触等固有运动风险,并自愿承受相应后果。体育运动中一般性违规行为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过错,只有参与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害人无法证明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无权主张损害赔偿。本案裁判准确界定竞技风险与侵权行为的法律界限,合理划分体育活动中的风险责任,既保护体育参与者正常竞技的自由,也引导民众理性看待运动损伤、审慎参与对抗性体育运动,为妥善处理民间体育活动侵权纠纷、推动全民健身法治化提供参考。
 
案例三
地面铁钉绊倒行人,停车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彭某与某停车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晚19时许,彭某因急于追赶公交车,奔跑途径某停车场收费亭旁时,被地面上铁钉绊倒受伤,前往医院就诊治疗。后彭某起诉要求某停车场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某停车场则表示,其已在停车场内设置警示牌,提示不要在停车场内运动奔跑,彭某违反警示内容是导致摔倒的主要原因,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停车场作为事故发生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停车场疏于管理,导致地面存在凸起的铁钉,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彭某被铁钉绊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某停车场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天色将晚视线不佳的情况下奔跑,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彭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公共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定期排查场地设施隐患、及时清除地面障碍物,保障通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本案中,停车场疏于日常巡检维护,未及时清理地面凸起铁钉,遗留重大通行隐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受害人彭某在场地内奔跑,未谨慎观察路面状况,自身亦存在一定过失。法院按照过错大小实行过失相抵,合理划分双方责任。本案明确:单纯设置警示标语不能免除管理者基础设施维护义务,警示无法替代隐患排查与整改。同时提醒广大民众,日常通行应当保持审慎注意,切勿奔跑赶路。该案对细化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标准、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厘清管理责任与个人注意义务,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四
路人挑逗引发宠物犬打斗致伤,有过错各方均应承担责任
——刘某与叶某、邱某、区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区某在某广场周边牵引其与配偶刘某共同饲养的拉布拉多犬遛狗,与金毛犬饲养人邱某闲聊时,路人叶某未经邱某同意,拉扯金毛犬颈圈并向金毛犬发出指令“打它”,致使金毛犬受惊攻击拉布拉多犬,引发两犬打斗。刘某赶到现场后发现爱犬耳部多处受伤流血,后经宠物医院诊断为耳部严重受伤并感染,需紧急救治。刘某多次与叶某等协商无果,起诉要求叶某、邱某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饲养宠物出入公共场所,饲养人应尽到审慎看管、有效约束的法定义务,其他人员不应随意挑逗、唆使,蓄意引发动物冲突。叶某无端介入他人宠物相处场景,主动实施拖拽犬只、口头唆使打斗的过错行为,直接诱发犬只撕咬冲突,该行为与拉布拉多犬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关于紧急避险、自我保护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金毛犬饲养人邱某作为动物管理人,发现他人蓄意挑唆自家犬只后未及时制止,未尽到饲养人安全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拉布拉多犬共同饲养人及事发时管理人区某,在犬只发生冲突时未及时有效管控牵引绳,存在放任冲突扩大的过失,亦需自负部分责任。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大小,法院认定叶某、邱某和区某各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第三人挑逗唆使引发宠物打斗致人(动物)损害的典型案件。依据民法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规定,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过错主体均需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路人叶某主动拉扯犬只、唆使打斗,是引发冲突的直接原因,存在过错;金毛犬饲养人邱某发现他人挑唆行为后未及时制止,未尽到看管约束义务;受害犬只的管理人区某未能有效管控犬只,致使冲突扩大,自身亦存在过失。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大小、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划分责任,明确了挑逗动物的第三人、未尽管理义务的饲养人均不能免责。本案厘清了多方主体混同过错情形下的责任认定标准,一方面警示公众不得随意挑逗、唆使他人宠物,恪守公共行为规范;另一方面督促宠物饲养人严格履行看管、约束、应急处置义务,做到文明养宠、依法养宠。该判决对妥善处理涉宠物侵权纠纷、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具有较强的示范与指引作用。
 
案例五
抢座引发肢体冲突,侵权人应依法担责
——李某与郑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郑某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上车时因争抢座位产生纠纷,语言冲突升级后发生肢体冲突,致使李某轻微受伤。经调解,郑某已向李某赔礼道歉,但双方对损失赔偿协商未果,李某起诉要求郑某赔偿医疗费、疤痕贴费用、心理咨询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郑某则表示只同意赔偿医疗费。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因在地铁抢座引发肢体冲突,郑某对其致使李某轻微受伤不持异议,故法院支持李某主张郑某承担医疗费的诉请。但因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疤痕贴费用、心理咨询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案涉损害有关,故法院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共场所内因琐事冲突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侵权纠纷。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优先保护,任何主体不得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行为人因过激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赔偿遵循损害填补原则,赔偿范围仅限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证据充分的实际损失,无有效证据支撑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本案警示广大社会公众,在公共交通场所应当谦和礼让、文明共处,理性处理日常摩擦,切忌因争抢座位等琐碎小事激化矛盾、引发肢体冲突;即便产生纠纷,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化解,切勿采取暴力方式。本案判决既划定人身侵权的赔偿边界,也倡导文明出行理念,对引导公民规范自身言行、维护公共出行秩序具有积极教育与指引作用。
 
案例六
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催缴通知泄露个人信息,构成侵犯隐私权
——秦某与被告某物业公司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小区楼栋电梯里张贴了《小区长期欠费业主单元告知书》,告知书不仅写明了欠费房号、欠费时段和金额,还直接公布了业主姓名。业主秦某的姓名赫然在列。秦某认为,某物业公司张贴的告知书未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亦未事先征得自己同意,且超出合理催缴必要限度,直接导致自身隐私信息被全体业主知悉,并引发其他业主在小区群聊中对自己的负面评价,侵害其隐私权与名誉权,遂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业主的姓名、房号、欠费情况等信息,均属于能够准确识别其身份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涉及个人财物状况和生活安宁,往往属于个人不愿公开的、受法律保护的“私密信息”。某物业公司虽有物业费催缴的权利,但催告的过程应当保护被催告人的个人信息,直接在电梯公共区域公开欠费业主个人信息,以公开“点名”方式催收物业费,侵害了业主的隐私权,属不合法、不适当的催收行为,应停止侵权。但侵犯隐私权不必然等同于侵犯名誉权。物业公司的公告书所载主要事实属实,且仅在楼栋电梯里张贴,有别于通过网络等广为发布、促成传播的范围和方式,秦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因某物业公司上述行为受到实质性贬损,故某物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划分了权利行使的合法边界,明确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物业费催收是物业公司的正当权利,但权利行使必须恪守法律底线。业主姓名、房号、欠费明细等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物业公司在公共区域直接公示相关内容,未作匿名化处理,超出合理催收范畴,构成对业主隐私权的侵害。同时,法院区分了隐私权与名誉权的认定标准,指出事实客观的公示行为,在无证据证实社会评价被实质性贬损的情况下,不构成名誉侵权。本案裁判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一对一沟通、规范函告、司法诉讼等合法方式开展催收工作,杜绝 “公开点名” 式侵权催收;也提示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对服务不满可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对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化解物业纠纷、构建法治和谐的社区关系,具有较强的示范指引作用。
 
案例七
台风过境造成财产受损,物业公司不必然因“不可抗力”免责
——某广告公司与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委托某承包单位对大厦外立面进行施工改造,工程已投保相关保险。在台风登陆前,某承包单位对包括案涉外墙在内的区域进行清理并打掉瓷砖。某物业公司通知某广告公司外墙瓷砖将进入拆除阶段,并于台风登录前发布台风预警通知,提醒各租户关窗、搬离窗台物品,某广告公司也已按要求关闭门窗。然而台风期间,雨水渗入某广告公司办公场所,导致室内部分家具、办公设备及货物损坏。某物业公司参与了施救、清理。某广告公司不接受定损金额,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因台风雨水进入办公场地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及租金损失。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台风风力强度强、累积雨量大,某广告公司已在台风前关好门窗,不存在过错。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物业的出租人及物业服务人,虽无法精准预见台风可能带来的全部影响,但在已知外墙正在施工、墙体处于薄弱状态的情况下,风险防范工作仅停留在口头通知,疏于对外墙采取实质防护,怠于及时排查险情,其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过错。某承包公司作为施工方,未采取措施减少渗水影响,亦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因某广告公司仅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案涉办公场所进水原因、不可抗力影响及各方过错程度,判决某物业公司应向某广告公司承担其财产损失6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台风等自然灾害并非当然属于不可抗力、不能直接作为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需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大要件。现今气象预警体系完善,台风具有较强可预见性,相关主体理应提前开展风险防控。本案裁判厘清了极端天气下各方的责任边界,纠正“发布预警即可免责”的片面识知,明确物业管理人需以审慎注意标准落实防范举措,对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履行管理责任、妥善处理自然灾害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具有典型指引作用。
 
 
 
案例八
窗户掉落致车辆损害,具有管理维护义务的承租人、次承租人均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王某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将小轿车停放于某大楼首层,该楼401房窗户掉落,砸中陈某的车辆,造成车辆受损。陈某起诉要求401房的承租人某物业公司、次承租人王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某物业公司辩称401房的日常维护由王某负责,与其无关。王某辩称事故属于意外,是仓库年久失修导致,仓库的日常维护并非其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物业公司、王某分别作为401房的承租人、次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的附属设施负有妥善保管和维护义务,某物业公司、王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没有正确履行维护义务,没有及时发现窗户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进行维护,导致窗户掉落砸中陈某车辆致车辆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建筑物物件脱落、坠落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明确了转租情形下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归属。依据民法典物件损害规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管理人、使用人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房屋转租,承租人、次承租人负有日常管理、维护及隐患排查义务,不能因转租行为免除自身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判决厘清了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之间的责任边界,警示房屋实际使用管理者,应当常态化排查门窗、外墙、附属构件等设施的安全隐患,及时维修老化破损部位,从源头防范高空坠落风险,切实保障公众人身与财产安全,守护“头顶安全”,对规范房屋租赁管理、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九
顾客失手摔断集市摊位手镯,未尽谨慎义务的摊主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高某与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高某在某广场集市摆摊,朱某来到高某摊位处,拿起放在开口塑料筐内的一个翡翠手镯试戴,失手导致手镯掉在地上断成两截。事发后,高某与朱某签署协议,载明朱某打碎高某翡翠手镯,高某承诺在3天内与朱某商定赔偿方案。但此后双方对赔偿方案协商未果,高某起诉要求朱某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朱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经许可擅自试戴手镯,又未尽谨慎保管义务不慎摔断手镯,对损坏结果存在主要过错。高某作为专业经销商,在展示贵重商品时应尽到谨慎义务,如将贵重物品通过封闭的展示柜进行展示、将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区别展示、明示不能随意试戴等,但高某将案涉手镯放置在顾客随手可拿的塑料筐内,其不当展示行为增加了手镯损坏的风险,高某对损害发生存在次要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大小,法院认定朱某承担承担70%的责任,高某承担30%的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贵重饰品毁损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彰显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内涵。民事主体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消费者未经许可试戴贵重手镯且操作不慎,是造成财物损坏的主要原因;摊主作为经营者,未对高价贵重物品采取封闭展示、禁止随意试戴等防护措施,放任贵重商品暴露于高风险环境中,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本案判决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均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既督促消费者在接触贵重商品时保持谨慎、规范行为;也警示经营者针对贵重物品完善展示方式、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从源头规避经营风险,对化解同类消费财产损害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