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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首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顺利执结

发布时间:2011-08-05 14:19:49 来源: 作者:

 

申请执行人李某是被申请人广州市某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经终审判决认定,该物业公司应将成立以来的会计账薄及凭证供李某查阅,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股东查阅权具体应如何实现的问题出现了分歧。经执行法官耐心释法和组织双方当事人反复商议,最终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并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李某及其代理人首次查阅了公司账簿,被媒体称为“羊城首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圆满执结,羊城晚报等媒体作出了报道,并指出该案在广州具有“示范意义”。
一、各持一词,当事人分歧大
2003年,李某成为物业公司的股东之一,占有公司3.4%股权。2009年,李某因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李某多次要求查看公司财务账册未果,便于同年7月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供其查阅。经终审判决,物业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薄和凭证备置于公司供李某查阅。判决生效后,李某多次上门要求查阅账薄,均被公司拒绝。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韩升忠依法向被执行人物业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并及时组织双方到庭,协商履行的问题,但双方就具体的履行方式分歧较大:物业公司认为只有股东本人才有权查阅公司账簿,但李某认为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或会计师也有权查阅;关于账目查阅权是否包括复制权的问题,李某认为其有权复制,但物业公司则认为仅允许查阅。李某还提出要封存公司账目,物业公司则不予接受。
二、反复研讨,执行法官破难题
此起新类型的案件应如何执行,生效判决赋予权利人的权益何以实现的问题,摆在执行法官的面前。为了慎重起见,执行法官并没有急于表态,而是在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认真调阅原审卷宗,反复研读判决的内容和含义,同时就双方提出来查账方式、账册复制等问题,对照《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寻求法律上的依据。经过反复研究,并和分管局长交换意见,最终确定了既忠于判决主文,又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股东知情权,同时也能维护被申请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执行方案:即确定了申请执行人查阅公司账簿的合理期限(一个月),并将查阅时间定在工作日的上午;允许申请执行人委托两个持有相关资质的代理人查账,允许查账人摘抄,但不允许复制。考虑到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封存公司账目的要求,不予支持。
2010年3月3日上午,执行法官以及双方当事人到达物业公司,法院的执行意见以及法律依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执行法官遂宣布执行开始,李某及其代理人首次查账成功。案件执结后,南方都市报以“法院现场执行,小股东如愿查账”、新浪网以“小股东请求查账半年终如愿”、南方日报以“小股东查账半年终如愿”为题纷纷作出报道,对此次执行活动予以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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