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荔湾区人民法院院长信箱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返回主页

工作快报首页 > > 新闻中心 > 工作快报

关于在本院门户网站发布生效裁判文书类型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3-01-31 09:55:33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在本院网站《荔湾审判网》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涉及离婚的;

(四)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

(五)上网公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当事人申请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并经本院准许的;

     (七)其他不宜上网公开的。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应当在收到《诉讼须知》、《执行须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明不公开的理由。当事人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当事人书面申请裁判文书不公开的,由案件承办合议庭提出是否准许的意见;决定准许的,应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宣判过程中,一并宣告是否准许不公开的决定。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