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告
发布时间:2017-09-06 09:25:38 来源: 作者:
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到位,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一、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敦促凡有执行案件在本院被执行的,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之前主动与本院执行局的执行案件经办人或者本院执行局内勤联系,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三、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碍公务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被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本院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予以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失信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自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院还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联系方式:1、各执行案件经办人电话,详见执行通知书;
2、本院执行局内勤83006038、8300602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