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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首页 > 本院简介 > 机构设置

一、区法院机关内设12个机构

1、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

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公费医疗、计划生育、出入境管理、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和司法警察警衔的有关工作;制定、落实各类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落实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负责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负责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的组织筹备工作;负责本院党支部建设、党员和党务管理;指导机关工、青、妇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负责研究、制订本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各类业务培训、任职培训、岗前培训和干部选任考试;负责干部在职学习教育的管理、实习生的管理;负责人民陪审员招录、培训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查处本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完成院党组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2、执行局

依法执行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案件;依法执行上级法院指令本院执行的案件。

完成院党组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3、综合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管理有关事务;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区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区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与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文书打印、院印章管理和司法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负责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和保密工作;负责本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实施、管理和应用服务;负责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的维护;负责本院语音视频系统、通讯系统建设和应用服务;负责办公大楼弱电系统的维护工作;负责管理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工作。

完成院党组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4、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专职委员工作事务;负责审判流程、质量、绩效等管理;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研判工作;负责选定中介机构和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负责本院司法建议归口管理工作。

起草各类全院性综合材料;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牵头推进司法公开、依法治理、综治维稳等专项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新闻发言人相关工作;负责舆情监测、研判与舆论引导;负责自媒体建设、管理;负责编志、法庭开放日工作;负责与媒体的联系协调。

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重点调研课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编辑本院调研刊物;负责本院司法改革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法院学术研讨活动和各类征文;负责本院涉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院图书资料征订管理工作。

完成院党组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5、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分案;审查案件诉前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审批手续;对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审理前组织当事人进行立案调解;开展、推进诉前联调工作。

负责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再审申请和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再审申请;负责当事人、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并办理相关的司法救助事宜。

完成院党组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6、刑事审判庭

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完成院党组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7、民事审判一庭

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格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肇事纠纷、侵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案件;审理环境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赠与、租赁、预售、转让、析产、确权、物权保护、开发、居间、代理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合同等案件);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征地拆迁、回迁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审理涉及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分配异议之诉;审理以不动产为争议标的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物业服务纠纷案件。

完成院党组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8、民事审判二庭

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涉商事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纠纷案件。

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同、期货、信托、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纠纷案件;审理票据、证券纠纷案件;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其衍生案件;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

完成院党组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9、速裁庭

快速审理刑事速裁案件、执行异议案件及各类简单民事案件,包括审理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证据比较充分及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案件、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其他可以适用快审程序的案件。

完成院党组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10、综合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等案件。

审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审理因本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调解确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负责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核与答复;核查本院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或被投诉有质量问题,依照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流程进入核查程序的案件;协助本院国家赔偿工作小组处理相关事务。

完成院党组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家事少年审判庭

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审理侵权人或者直接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纠纷案件,以及涉及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收养关系纠纷,涉及未成年人继承权的继承纠纷;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未成年人的案件;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和学术研究交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

审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

完成院党组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司法警察大队

执行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财产保全等任务;负责本院枪支、弹药的保管和使用;接受上级司法警察机构的调遣;负责本院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院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

完成院党组和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下设事业单位

成立荔湾区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为区法院管理的科级事业单位,负责院的基建、维修、房屋、膳食、清洁卫生、办公用品、装备、车辆、安全保卫、接待服务、环境绿化等后勤保障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下设人民法庭

设立永庆坊人民法庭。